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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-05-06 18:30:14

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


1.董事會決議日期:113/05/06
2.預計發行價格:本次為無償發行,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
3.預計發行總額(股):500,000股
4.既得條件:
  1.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,且於各既得期間屆滿當日仍在職
    及提供勞務服務者,將就每年依公司整體績效指標決定可授與之總數內,
    再依據員工個人績效指標評核之結果,核定可獲得該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
    股之股數。
    (1)公司整體績效指標:
       A.公司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,
         視EPS決定當年度可既得之比例:EPS  8元,既得100%,EPS>7元,
         既得70%,EPS  5元(含),既得50%,EPS 5 元既得 0%。
       B.本項訂定之公司整體績效指標條件,倘因國際產經情勢驟變,非本辦
         法制定時所能預期,且致公司經營發生重大影響時,得由本公司薪資
         報酬委員會提案修正績效指標或既得比例,並經董事會決議後,依據
         修正後指標為之。
    (2)員工個人績效指標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,任職分別屆滿一年、
       二年及三年之期限,與上述公司整體績效指標之同一年度的員工個人年
       度績效指標考核結果,個人績效以年度最終績效考核評等為A+(優良)者,
       獲配100%;若為A(符合目標)者,可取得當年度獲配股數的80%;為B(部分
       符合)(含)以下者,即喪失取得當年度獲配股數之資格。
  2.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分三年給付,於各年度既得日可既得之最高股數
    比例分別為:屆滿一年:33%、屆滿二年:33%、屆滿三年:34%。股份獲配
    採股為既得單位。
5.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:
  1.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三年內自願離職、遭本公司解雇或資遣、退休、
    個人自行請調關係企業者,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,公司應向員工無
    償收回。
  2.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三年內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,若於既得
    期限屆滿當日不在職,該次股數即由公司收回註銷。
  3.若因職務調整,如晉升或轉任其他職務,則依新任職務的職責及未來貢獻
    潛力,於員工獲配之未既得股數範圍內,由本公司董事長重新核定其擔任
    新職務得獲配股數及取得條件。
  4.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,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,於員
    工死亡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,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
   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,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。
6.其他發行條件:無
7.員工之資格條件:
  1.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100%國內
    外控制或從屬公司正式全職之員工為限,且將限為以下各類員工:1.與公司
    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。2.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。3.關鍵核
    心技術人才。4.核心新進員工等。
  2.實際被授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,將參酌職務年資、職級、
    工作績效考核、整體貢獻、未來發展貢獻潛力及其他因素等,並考量公司營
    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擬定分配標準,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
    前,獲配員工為經理人時,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,獲配員工為非經理人
    時,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。
8.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:
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關鍵重要人才,期激勵同仁全力以赴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
  及股東利益
9.可能費用化之金額:
  若以113年4月26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214.5元,及已發行股數66,091,364股
  估算,113年至116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26,068仟元、49,156仟元、23,684仟
  元及8,342仟元
10.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:
  依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,113年至116年每股盈餘影響分別約為0.39元、
  0.74元、0.36元及0.13元。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影響情形尚屬有限,
  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。
11.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:無
12.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:
  1.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,除繼承外,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
    出售、質押、轉讓、贈與他人、設定,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。員工符合既得
    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,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
    帳戶。
  2.股東會之出席、提案、發言、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。
  3.除前項因信託約定規定外,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